法务经纪人专委会 LEGAL BROKERS COMMITTEE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助力法务工作,提升全民法治思维,应对风险的能力,加快推进法制建设,由重庆经纪人协会成立,主要服务企业和个人,规范行业自律且具备证书发放资格的组织 - 法务经纪人专委会。
法务经纪人专委会成立于2022年10月1日,通过企业和个人的需求,形成人、财、法、税、商五维一体知识讲座、真实案例分享、提升学员法律素养、且线上打卡学习+线下校园研学、法务经纪人履职培训、社区走访实践等方式,培养“法务经纪人”专业人才,为全国人民提供专业、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营造法治社会良好氛围,为提高中国法律服务水平作出实质性的努力。
法务经纪人专委会秉承“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的理念,以习总书记指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方针,弘扬法律精神,崇尚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组织架构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专委会章程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Special Committee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务经纪人专委会管理,保障法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务经纪人行业管理和执业行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法务经纪人专委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著名法学专家、法学教育家、法治思想家、经济法学家等行家专家联合发起成立。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法务经纪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务经纪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法务经纪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经纪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 开展经纪行业的情况调查,建立经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经纪人从业规则,建立会员奖惩办法,组织行业考核; (三)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参与产业损害、反垄断及相关应诉、申诉活动; (四) 参与本行业发展、本行业改革以及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政府举办的与本行业有关的听证; (五)组织经纪从业人员的各类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负责经纪人的资格认定、证书发放和年度检验;指导各相关教学单位的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提高行业素质; (六)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开展学术研讨 ,编印发行有关培训及经纪专业刊物和有关资料; (七)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社团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八) 建立经纪行业风险准备金、履约保证金等风险防范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行业信誉,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九) 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和其他服务活动,丰富活跃经纪人生活,促进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 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农村)经纪人协会的工作; (十一)承担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取得经纪执业资格;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依法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四)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会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遵守经纪人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消亡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商务信誉低下,经营状况恶化的; (四)连续六次以上缺席本会会议或组织活动的; (五)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 第四章 全国法务经纪人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表决方式为票决制);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理事会筹备。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任期每届四年,可连任。理事可由理事单位推荐其法定代表人或有关负责人出任。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会员入会、退会及注销;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各机构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解释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指导本会会员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和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